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首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依首次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以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為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二、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為首次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約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後,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約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後,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約負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責後,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註1.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或被保險人之完全失能情事如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註2.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
註3.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註4.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情事如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 傷病證明,而成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因前兩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第 21 條 條款第 8 頁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 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 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 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第 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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