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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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完全失能者,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值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8倍(註1)。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值給付,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8倍(註1)。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值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8倍(註1)。
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主契約保單條款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者,除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50%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險年繳繳費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註2:八大特定重大傷病項目:
1.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2.慢性精神病。
3.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4.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及胰臟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5.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6.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
7.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8.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腹水無法控制;(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3)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 繳費期間 | 10年 | 15年 | 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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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期間 | 20年 | 25年 | 30年 |
| 投保年齡 | 15足歲~60歲 | 15足歲~55歲 | 15足歲~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 8 / 25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 病證明,而成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 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因前兩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第 23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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