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安達人壽「愛健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A+級體位」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後,不再負「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按月給付「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額」,給付期間為六十個月,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時,仍應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間屆滿為止。

如被保險人於「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化學藥物治療者,每次接受化學藥物治療,本公司按「癌症」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以口服化學藥物方式治療者,不論每次領取口服化學藥物劑量天數為一日或多日,皆僅以一次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三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放射治療者,每次放射治療,本公司按「癌症」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給付「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三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累計已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之總額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費,不包括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

本公司確定豁免保險費前,要保人仍應繳交本契約應繳保險費。

本公司確定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將返還「癌症(重度)」診斷確定日起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要保人於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終止本契約。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 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投保年齡」係指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 月者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後或自復效日起組織細胞有惡性 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 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一、癌症(…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將當期已繳保險費 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無息退還予應得之人。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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