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安達人壽「愛醫靠一年期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續保保證續保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重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同時符合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

「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

註1. 「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註2. 「癌症」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後或自復效日起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一、癌症(初期)

(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 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二、癌症(輕度)

(一)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 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 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 邊緣性卵巢癌。

(七) 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 第一期乳癌。

(九) 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三、癌症(重度)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四、特定癌症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下列「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所載之癌症:

國際分類號碼(ICD-10-CM)分類項目
C22肝及肝內膽管
C16
C15食道
C23-C24膽囊及肝外膽管
C25
C70~C72腦、腦膜、脊髓及神經系統未詳細說明部位
C91-C95白血病

「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從未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而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檢驗或其他可資佐證之相關檢驗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者。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如有變更,依變更後之金 額為主。 「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 一週年者不計入。 「投保年齡」係指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癌症」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後或自復效日起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 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 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續保

第六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 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 附約保險費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授權信用卡等自動扣款繳交者,若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屆 滿後成功扣款,視為要保人同意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通知本公司不續約或未交付 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視為要保人不同意續保,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屆滿八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續保保險費,應於續保開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本公…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安達人壽的其他重大疾病險

心心守護一年期重大傷病保險附約心滿醫足特定傷病健康保險(A+級體位)心滿醫足特定傷病健康保險(A級體位)全民守護重大傷病健康保險好安心重大傷病健康保險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癌症險等待期陷阱:90 日內確診,整張契約自始無效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