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重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重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於醫院經醫師指示實際接受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之化學治療時,本公司按日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每日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一。惟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被保險人自醫院領取口服藥物,於離院後以口服藥物方式接受化學治療者,無論一次領取幾日份之藥物量,本公司均以一日(領藥日)計算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每日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三十日為限。
本條所謂「化學治療」之範圍,另涵蓋標靶治療藥物,惟不及於賀爾蒙治療藥物或止吐藥物等治療。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於醫院實際接受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之放射線治療時,本公司按日給付「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每日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一。惟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三十日為限。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且於醫院接受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標靶治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後,依專科醫師指示於醫院實際接受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達文西機械手臂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給付「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必須實施「癌症達文西機械手臂手術」治療,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癌症達文西機械手臂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但於實際進行「癌症達文西機械手臂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如有變更,依變更後 之金額為主。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 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投保年齡」係指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符合醫師法所規範之專科醫師,其經醫師考試及格且完成專科醫師 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 24 條) OCD_安達人壽安心抗癌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_113100101-1 樣張 安達人壽安心抗癌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113.07.25安達精字第113000006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 ⚫ 本商品投保時,「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契約為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 本契約具有費率調整機制,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調整本契約費率,續保之保險費費率可能因被保險人年齡 及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第 24 條 條款第 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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