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
平準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遞減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
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除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下列倍數給付。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一倍。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三倍。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五倍。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7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於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條款所定義之「重大傷病」,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條款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除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 繳別 | 保險型態 | 繳費期間(年) | 保險期間(年) |
|---|---|---|---|
| 躉繳 | 遞減型 | 躉繳 | 2-30 |
| 平準型 | |||
| 分期繳 | 遞減型 | 2 | 7 |
| 5 | 10 | ||
| 10 | 15 | ||
| 15 | 20 | ||
| 20 | 25 | ||
| 20 | 30 | ||
| 平準型 | 5 | 5 | |
| 7 | 7 | ||
| 10 | 10 | ||
| 15 | 15 | ||
| 20 | 20 | ||
| 25 | 25 | ||
| 30 | 3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 身故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依第十 六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第 24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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