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依本附約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種「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保險「重大疾病」之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本保險「特定傷病」之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重大疾病項目
| 1. | 心肌梗塞 |
| 2.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 3. | 腦中風 |
| 4. |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
| 5. |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
| 6. | 癱瘓 |
| 7. | 癌症 |
特定傷病項目
| 1 | 再生不良性貧血 | 12 | 昏迷 |
| 2 | 良性腦腫瘤 | 13 | 急性腦炎 |
| 3 | 心臟瓣膜手術 | 14 | 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
| 4 | 嚴重頭部創傷 | 15 | 運動神經元病 |
| 5 | 肝硬化症 | 16 | 多發性硬化症 |
| 6 | 猛暴性肝炎 | 17 | 肌肉營養不良症 |
| 7 |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18 | 帕金森氏症 |
| 8 |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19 | 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
| 9 | 嚴重燒傷 | 20 | 系統紅斑性狼瘡 |
| 10 | 脊髓灰質炎 | 21 | 類風濕性關節炎 |
| 11 | 阿爾茲海默氏病 | - | - |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投保年齡0歲至65歲,續保有效至保險年齡75歲。
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投保年齡14歲至65歲,續保有效至保險年齡75歲。
主契約被保險人子女:投保年齡0歲至23歲,續保有效至保險年齡2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 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8 條 條款第 6 頁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 5 / 10 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第 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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