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安達人壽「安心傳家定期保險-平準型(躉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

平準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遞減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

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除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下列倍數給付。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一倍。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三倍。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五倍。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給付「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

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的一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的三倍給付。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的五倍給付。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5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於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條款所定義之「重大傷病」,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條款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除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投保規定

躉繳:20足歲至65歲且保障期間+投保年齡<=保障期間+投保年齡<=80歲

分期繳:20足歲至65歲且保障期間+投保年齡<=保障期間+投保年齡<=80歲

平準型躉繳:躉繳 保障年期:2-30年

平準型分期繳:5/7/10/15/20/25/30年 保障年期:5/7/10/15/20/25/30年

遞減型躉繳:躉繳 保障年期:2-30年

遞減型分期繳:2/5/10/15/20/20年 保障年期:7/10/15/20/25/30年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 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關懷保險金」及「重 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依第十 八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第 26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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