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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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一者,本公司自失能判定後的下一保單週月日起,依保險金額按月於每一保單週月日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八十個月且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惟被保險人身故時仍有尚未支領之各期保險金,本公司則按「保險金現值」一次給付。
受益人得就第一項尚未支領之各期保險金申請按「保險金現值」一次提前給付。
本公司開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嗣後本公司應給付之「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不受此項附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 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 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附約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10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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