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下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保險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者,僅給付一項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保險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因不同保險事故申領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表

失能等級1234567891011
給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5%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復健保險金,且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乙次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第 15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八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 保。 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 以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時,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七十四歲;以主契約被保險 人之子女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時,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二十二歲。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 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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