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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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同時符合二項以上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死亡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 (以新臺幣/萬元為單位) | 非本公司 有效契約客戶 | 本公司 有效契約客戶 | ||
|---|---|---|---|---|
| 本公司 | 附加於 傳統型主約 | 最低投保金額 | 50萬元 | 50萬元 |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150萬元 | 300萬元 |
註:保額不得大於該張保單主約保額。 | | || 附加於 投資型主約 | 最低投保金額 | 50萬元 | 50萬元 |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100萬元 | 200萬元 | ||
|---|---|---|---|---|
| 本公司 及同業 | 網路投保通路傷害險主、附約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225萬元 | 45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2 頁,共 5 頁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同時符合二項以上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死亡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身故 保險金。 【除外責任(原因)】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第七條 本附約之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暨第二年以後續保保險費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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