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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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重大燒燙傷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 | 非本公司有效契約客戶 | 本公司有效契約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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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投保金額 | 為主契約投保金額之25% | 為主契約投保金額之25% |
| 本公司及同業網路投保通路傷害險主、附約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新臺幣225萬元 | 新臺幣45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六條 本附約之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暨第二年以後續保保險費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6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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