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台灣人壽「龍山水終身保險附約(實物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應提供保單條款附表之禮殯實物給付內容,供被保險人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再負禮殯實物給付責任,並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受益人提出證明,已委請他人為被保險人提供禮殯實物給付內容。

二、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三、被保險人身故時本附約仍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未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利息時。

四、被保險人因失蹤而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按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

二、於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並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者,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外,另按傷害險部分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6年10年15年20年
投保年齡45歲~75歲45歲~70歲45歲~65歲45歲~6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按 第十三條或 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外,另按傷害險部分保險金額給付意外 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 此限。 本附約辦理依 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前項給付金額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與原保險金額之比例,等比例減 少。 訂立…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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