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骨折項目之完全骨折給付比例計算。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四分之一給付。
如同時蒙受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骨折項目時,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的意外骨折保險金。
附表:骨折別表
| 骨折項目 | 完全骨折給付比例 |
|---|---|
| 1、指骨 | 14% |
| 2、趾骨 | 14% |
| 3、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 |
| 4、掌骨 | 14% |
| 5、蹠骨 | 14% |
| 6、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 |
| 7、肋骨 | 20% |
| 8、鎖骨 | 28% |
| 9、橈骨或尺骨 | 28% |
| 10、膝蓋骨 | 28% |
| 11、肩胛骨 | 34% |
| 12、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 |
| 13、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 |
| 14、頭蓋骨 | 50% |
| 15、臂骨 | 40% |
| 16、橈骨與尺骨 | 40% |
| 17、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 |
| 18、脛骨或腓骨 | 40% |
| 19、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 |
| 20、股骨 | 50% |
| 21、脛骨及腓骨 | 50% |
| 22、大腿骨頸 | 60% |
| 非本公司有效契約客戶 | 本公司有效契約客戶 | ||
|---|---|---|---|
| 本公司 | 最低投保金額 | 新臺幣5萬元 | 新臺幣5萬元 |
| 最高投保金額 | 新臺幣10萬元 | 新臺幣10萬元 | |
| 本公司及同業網路投保通路 傷害險主、附約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新臺幣225萬元 | 新台幣45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骨折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骨折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六條 本附約之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暨第二年以後續保保險費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6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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