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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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若於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則與「住院日額償金」擇優給付。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若以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申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且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者,或雖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但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之費用發生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險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成本。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保險金額為基準,按當時報經 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表重新計算保險成本。 前項保險成本表有較原保險期間適用之保險成本表提高時,本公司將於原保險期間屆滿日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後之保險成本,倘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險成本,應於原 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五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附加條款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 止。 【續保年齡的限制】 第 十四 條: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七十歲之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續保。 【批註】第 4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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