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保障項目 | 最高給付倍數 |
|---|---|
| 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
| (1)意外身故 | 保險金額 |
| (2)假日意外身故 | 2倍保險金額 |
| (3)電梯意外身故 | 2倍保險金額 |
| (4)火災意外身故 | 2倍保險金額 |
| (5)海陸運輸意外身故 | 3倍保險金額 |
| (6)航空運輸意外身故 | 3倍保險金額 |
| (7)海外意外身故 | 3倍保險金額 |
| 2.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失能等級給付比率 |
| 3.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35%保險金額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二種(含)以上身故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倍數給付。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 之已收取保險成本。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 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五 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成本。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保險金額為基準,按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表重 新計算保險成本。 前項保險成本表有較原保險期間適用之保險成本表提高時,本公司將於原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變更後之保險成本,倘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險成本,應於原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五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本附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續保年齡的限制】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七十五歲之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續保。 第 4 頁,共 12 頁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第 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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