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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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汽車、機車或自行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及「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配戴安全設備身故增額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自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給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且事故當時已配戴安全設備,自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配戴安全設備身故增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50萬元。
2.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投保金額 | 非本公司有效契約客戶 | 本公司有效契約客戶 |
|---|---|---|
| 本公司 | 新臺幣180萬元 | 新臺幣370萬元 |
| 本公司及同業網路投保通路傷害主、附約 | 新臺幣225萬元 | 新臺幣45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汽車、機車或自行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自駕(騎)乘汽車、機車 第 2 頁,共 5 頁 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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