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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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汽車、機車或自行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及「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配戴安全設備身故增額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自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且事故當時已配戴安全設備,自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配戴安全設備身故增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50萬元。
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 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2 頁,共 5 頁 【汽車、機車或自行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駕(騎)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自駕(騎)乘汽車、機車或 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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