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台灣人壽「增有鑫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二項約定辦理外,另按身故日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如同時因二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註1)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註1)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註1)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保單條款第21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註1)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述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註1)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註1)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保單條款第21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21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保險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保單週月日起,按總保險金額的2%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並於給付日起120個月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或因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致本保險契約效力終止),亦均按月給付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11歲時,如仍有未支領之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1.7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時,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總保險金額的2%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總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總保險金額的1%給付意外住院手術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傷害並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傷害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在住院期間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總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傷害並接受門診手術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傷害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給付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最高以6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110歲屆滿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 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則按 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之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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