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或超過180日死亡者且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註: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失能者,或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且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按下列失能等級給付保險金額的100%~5%。
| 失能等級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至第八級失能之一者,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自確定失能之日的次月起,另按月給付「失能扶助金」。
| 失能等級 | 每月給付比例(按保險金額) | |
|---|---|---|
| 一 | 2.0% | 保證給付10年 |
| 二~四 | 1.5% | |
| 五~六 | 1.0% | |
| 七~八 | 0.5% |
被保險人於保證給付期限內且本附約仍繼續有效時,再次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第一級至第八級失能程度之一,而合併前次之失能,成為較嚴重程度之失能,或本次失能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失能程度嚴重者,自確定致成較嚴重失能程度之日次月起,改按較嚴重等級失能程度給付失能扶助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自事故發生日起15天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25%給付。
註:所有有效傷害險主、附約,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最低投保金額:5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以壽險主附約合計保額10倍為限 單位:萬元
| 職業類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 最高保額 | 1,000 | 800 | 800 | 500 | 300 | 15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 保人。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三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 保。 續保之保險費應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計算之。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13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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