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台灣人壽「好鑫安保險(乙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期滿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所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其金額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與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下列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因空中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而死亡者,其金額為保險金額之兩倍。

二、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時,因上述之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而死亡者,其金額為保險金額。

三、被保險人搭乘大廈或大樓之廂型電梯(不含建築工地及礦場之電梯)時,因電梯發生意外而死亡者,其金額為保險金額。

四、被保險人於戲(劇)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歌(舞)廳、車站、機場、碼頭、公眾體育館(場)、公眾展示館、開放公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建築物內供公眾使用之場所,遭遇火災而死亡者,其金額為保險金額。

五、被保險人在海外停留期間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其金額為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之死亡如同時符合前項二款以上事由者,本公司依各款應給付金額較高者擇一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本契約第十五條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之約定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以致成意外傷害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如係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再給付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第一級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項目殘廢等級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翌年起,於每年殘廢診斷確定週年日,按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以致成意外傷害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時,給付期間為五年。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之和,每年給付最高以致成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若意外傷害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三十三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第 7 頁,共 19 頁 台灣人壽好鑫安保險(乙型)-QPCB07第 33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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