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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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即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1.05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若被保險人身故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者,本公司依身故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者,本公司依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辦理外,另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處理。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約定辦理外,另再按下列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時,因前述之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其金額為身故日之保險金額。
二、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因空中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其金額為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2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處理。
被保險人如同時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二項以上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僅依應給付金額擇高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即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辦理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時,因前述之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而失能者,其金額為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
二、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因空中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而失能者,其金額為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2倍。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前項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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