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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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且符合下列約定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一、因疾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至十一級失能項目之一者。
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至十一級失能項目之一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0歲係指出生滿15天健康且出院者。
| 年齡 | 0~13歲 | 14~40歲 | 41~5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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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金額 | 10~100萬 | 10~1000萬 | 10~5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不保事項】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二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 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險費。 【續保保險期限】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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