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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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年齡100歲屆滿之保險金額的100倍。
二、保險年齡100歲屆滿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100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辦理外,另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1,000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處理。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約定辦理外,另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6,000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處理。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假日意外傷害事故,自假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約定辦理外,另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2,000倍給付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假日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處理。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000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1,000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
若意外傷害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1,000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辦理外,另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500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500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若意外傷害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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