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九 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意外失能保 險金。 【不保事項】第 9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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