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台灣人壽「全方位一年定期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含續保)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0.05%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但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實際住院日數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0.02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登記合格的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的0.05%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合計最高給付實際住院日數以九十日為限。且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一、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

二、已獲得其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以實支實付給付者,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傷害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1%之限額。

前三項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0%給付,惟仍以前述「保險金額」的1%之限額為限。

被保險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 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九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若無反對的意思表示者,要保人得依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 約保險費交付本附約續保保險費,以使本附約逐年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5歲。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續保保險費或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者,本公司 視為不同意續保,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得由應給付保險…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台灣人壽的其他意外險

一年期帳戶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乙型(實支實付全民健保)一年期帳戶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丁型(含特別病房三倍給付)一年期帳戶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丙型(日額型)一年期帳戶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甲型(實支實付一般型)一年期帳戶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延伸閱讀

換工作沒通知保險公司,意外理賠打幾折失能等級 1 到 11 級給付比例表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