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貼心給付保險金額10%的「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
(二)給付保險金額10%的「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三)依保險金額的2%,按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保證給付180個月,第181個月至360個月間各給付週年日仍生存者,每月給付最高可達保險金額的4.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於本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第一期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並於給付日起一百八十個月內之每一給付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或身故時,如仍有未支領之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者,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或應得之人。
前項情形,於給付滿一百八十個月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前各給付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下列約定方式給付該年度之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且最高給付至第三百六十個月為止。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或身故時,如該給付年度內仍有未支領之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應得之人。
一、於第一百八十一個月至第三百個月期間,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
二、於第三百零一個月至第三百六十個月期間,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點五,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第一項一百八十個月內尚未領取之全部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本公司於下一個給付週月日,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前三項所稱給付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開始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及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時,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十倍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本契約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而終止時。
二、受益人未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提供所需保險金申領文件時。
三、被保險人身故時。
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於本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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