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致成第1~11級失能等級之一者:保險金額 X 失能等級給付比例(100%~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致成第1~6級失能等級之一者:保險金額 X 2% X 失能等級給付比例(100%~50%)(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10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保單週月日起,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2%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並於給付日起二百個月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或身故時,如仍有未支領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得以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前述二百個月內尚未領取之全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於下一個保單週月日,以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為限,且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10倍為限。
被保險人致成第1~6級失能等級之一者:保險金額 X 1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10%給付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註:「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附表。
| 失能等級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第 3 頁,共 11 頁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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