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致成第1~11級殘廢等級之一者:保險金額 X 殘廢等級給付比例(100%~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且至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致成第1~6級殘廢等級之一者:保險金額 X 2% X 殘廢等級給付比例(100%~50%)(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10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保單週月日起,按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2%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並於給付日起二百個月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或身故時,如仍有未支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得以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前述二百個月內尚未領取之全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於下一個保單週月日,以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為限,且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十倍為限。
被保險人致成第1~6級殘廢等級之一者:保險金額 X 1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10%給付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註:「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附表。
| 殘廢等級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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