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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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一、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
二、已獲得其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以實支實付給付者,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傷害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前三項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0%給付,惟仍以前述「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後按所附加之本契約續保約定辦理,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 險費,以逐年使本附加條款繼續有效。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年齡及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 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加條款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4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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