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但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實際住院日數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12.頭蓋骨 | 50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13.臂骨 | 40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14.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5.肋骨 | 20天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6.鎖骨 | 28天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7.橈骨或尺骨 | 28天 |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18.股骨 | 50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20.大腿骨頸 | 60天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登記合格的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給付外,另按「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實際住院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合計最高給付實際住院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且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後按所附加之本契約續保約定辦理,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 險費,以逐年使本附加條款繼續有效。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年齡及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 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加條款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4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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