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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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一、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
二、已獲得其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以實支實付給付者,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傷害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前三項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70%給付,惟仍以前述「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11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九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若無反對的意思表示者,要保人得依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 約保險費交付本附約續保保險費,以使本附約逐年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85歲。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及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 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 即行終止。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續保保險費或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者,本公司 視為不同意續保,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得…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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