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台灣人壽「龍好意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但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實際住院日數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八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若無反對的意思表示者,要保人得依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 約保險費交付本附約續保保險費,以使本附約逐年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85歲。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及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 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 即行終止。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續保保險費或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者,本公司 視為不同意續保,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得…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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