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12.頭蓋骨 | 50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13.臂骨 | 40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14.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5.肋骨 | 20天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6.鎖骨 | 28天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7.橈骨或尺骨 | 28天 |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18.股骨 | 50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20.大腿骨頸 | 60天 |
1.本人及配偶:0歲~70歲,可續保至保險年齡75歲之保單週年日。
2.子女:0歲~23歲,可續保至保險年齡24歲之保單週年日。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300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3,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 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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