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台灣人壽「意生平安一年定期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且其死亡時為保險年齡16歲(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含續保)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給付第一期「意外重大失能每月扶助保險金」,並於給付日起六十個月內之每一給付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或本附約效力終止),亦均按月給付意外重大失能每月扶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述約定給付「意外重大失能每月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前項尚未領取之全部意外重大失能每月扶助保險金,本公司以年利率0.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身故後,如仍有未支領之意外重大失能每月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0.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第一項所稱給付週月日,係指開始給付意外重大失能每月扶助保險金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意外重大失能每月扶助保險金(即本項保險金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含續保)給付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者,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給付意外重大失能每月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含續保)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重大燒燙傷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投保規定

最低投保金額:30萬元。

本保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1)15足歲(不含)以下:200萬元。

(2)15足歲(含)以上,按職業類別區分:

職業等級
投保金額1,000萬元800萬元800萬元
職業等級
投保金額500萬元300萬元15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 第 2 頁,共 14 頁 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續保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 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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