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台灣人壽「富加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5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下列標準給付滿期保險金。

一、保險期間二十年者:給付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二、保險期間二十五年者:給付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二。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身故者,按下列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

(一)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按下列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外,另再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二項約定給付外,另再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如同時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二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者,按下列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者,按下列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外,另再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如同時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二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第一項或第二項約定給付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殘廢診斷確定日翌月起,於殘廢診斷確定週月日,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ㄧ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時,給付期間為一百二十個月,且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申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於本契約終止時,給付未滿一百二十個月,本公司仍繼續給付至一百二十個月屆滿為止。如被保險人於第二項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以給付期間內尚未給付的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計算現值的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門診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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