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保單條款附表二)。
二、扣除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扣除每月保險成本。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扣除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扣除每月保險成本。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被保險人本人至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歲,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十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身故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保險費二者取其大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 保證期間:按本商品之預定利率以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給付。
二、 保證金額: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給付。
單筆:最低1萬元~最高10萬元。
累計:網路投保通路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之累計保險費不得超過新台幣750萬元。
1.一次給付。
2.分期給付,選擇「保證金額」或「保證期間(10年、15年、20年)」。
至少六年,年金給付開始日規定如下:
(1)要保人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
(2)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之選擇時,依條款約定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3)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含)以上者,要保人必須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保單週年日之區間,選擇任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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