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年金金額至保證期間屆滿。
一、年給付型: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及之後每年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給付年金金額。
二、月給付型:自本保險契約生效日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給付,其給付金額為年金金額依本保險契約預定利率換算每月給付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依要保人於身故當時之年金給付型態,給付年金金額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
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年金金額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十歲之當年度最後一個年金給付日,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止,本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一、年給付型:自保證期間屆滿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及之後每年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給付年金金額之百分之二。
二、月給付型:自保證期間屆滿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及之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給付,其給付金額為年金金額之百分之二依本保險契約預定利率換算每月給付之金額。若換算後每月給付之金額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時,本公司將改依年給付型給付之。
若選擇月給付型,且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其身故日至下一個保單週年日前之未給付年金餘額,依本保險契約之預定利率計算其現值給付之。
年金金額給付方式若未選擇者,則依年給付型給付,要保人得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金額給付方式,並於申請日起之下一個保單週年日生效。
1.最低:40歲。
2.最高:年金保證期間10/20年:85歲。
年金保證期間30年:7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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