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8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2.分期給付:分期給付方式採年給付,由要保人在要保書上約定。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到達110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給付依保單條款第10條計算之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1.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2.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提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計算之貼現率為本契約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1.要保人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唯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2.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之選擇時,依保單條款約定為第十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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