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台灣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意外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2.掌骨、指骨14天12.頭蓋骨50天
3.蹠骨、趾骨14天13.臂骨40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14.橈骨與尺骨40天
5.肋骨20天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6.鎖骨28天16.脛骨或腓骨40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8.膝蓋骨28天18.股骨50天
9.肩胛骨34天19.脛骨及腓骨50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20.大腿骨頸60天

被保險人於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而進住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加護病房之日數(含住進及轉出當日),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進住加護病房給付日數不得超過365日。

被保險人於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而進住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之日數(含住進及轉出當日),給付意外傷害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每次進住燒燙傷病房給付日數不得超過365日。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續保

第二十二條:各項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約的續保】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 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四條: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住所變更】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 6 頁,共 8 頁 【時效】 第二十六條: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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