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實支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附約之傷害醫療保險金分實支實付型及日額型兩種,要保人可擇一投保,經本公司同意後,載於保險單面頁。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但未以此身分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則按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費用之65%折算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但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接受治療者,則「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提高為本保險單所載「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之1.54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投保規定

(一)員工:計畫一、計畫二、計畫三、計畫四、計畫五、計畫六、計畫七;超過50歲之員工僅限投保計畫五、計畫六、計畫七。

(二)配偶及15足歲以上之子女:計畫一、計畫二、計畫五、計畫六;超過50歲之配偶僅限投保計畫五、計畫六。

(三)員工父母:計畫四。

(四)未滿15足子女:計畫八。

(五)眷屬投保之計畫別內其各項保額不得高於員工本人。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九 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 4 頁,共 8 頁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9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應於知 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經驗分紅】 第十九條..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附約的續保】 第二十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 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受益人之指定】第 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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