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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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所附加之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時,自事故發生日起15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主契約基本保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同一被保險人依本附加條款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新台幣500萬元。
※「重大燒燙傷」係指:
1、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
2、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
3、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五 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不保事項】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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