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台灣人壽「附加意外傷害特約條款」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本特約保險金額(主契約之滿期保險金變更時,本特約之保險金亦隨同變更。)給付身故保險金於受益人。

一、保險契約訂立或復效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因罹患法定傳染病(霍亂、桿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副傷寒、天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白喉、猩紅熱、鼠疫、斑疹傷寒、回歸熱及其他經政府公佈者)而致死亡者。

訂立本特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特約保險金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經領取住院給付金後,因同一意外事故以致失能者,其失能保險金應扣除已領之住院給付金。

依本條規定給付失能保險金時,應批註於保險單。

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訂第一級(但主契約有該項給付規定者除外)至第六級規定之失能,或依本特約條款條款規定,給付之失能保險金通算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時,自次期以後相當於本特約保險金額之主契約及本特約之保險費均得免繳。但依本特約的條款規定不給付失能保險金者除外。

依前項免繳主契約及本特約保險費之規定應視為自免除事由發生後仍有繼續繳納者而處理,但免繳保險費後,不得變更主契約之契約內容。

依本條款規定免繳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

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必須住院治療,經住入本公司指定醫院或公立醫院治療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本公司按日給付本特約保險金額千分之二之住院給付金,但其住院日數未滿五日者不給付。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特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特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 金。 【本特約保險金額之減額】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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