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台灣人壽「新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若於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則與「住院日額償金」擇優給付。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若以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申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且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者,或雖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但有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之費用發生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投保規定

單位:元

關係本人配偶子女
投保年齡0~70歲14~70歲0~23歲
金額限制20萬元

註1: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註2:投保金額需以萬元為單位。

1.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於本公司僅受理一張(含有效契約)。

2. 『個人險職業分類表』上的傷害險為拒保者,本險種不得附加。

3. 其他未規範事項比照現行個人傷害保險核保規定辦理。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第 11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本附 約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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