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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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或於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航空意外傷害事故,按保額的4倍給付。
被保險人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按保額的2倍給付。
被保險人遭受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按保額的2倍給付。
被保險人在海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當時在海外之期間,為該次出國之日起連續計算未超過60日,按保額的2倍給付。
被保險人於假日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按保額的1倍給付。
被保險人遭受電梯意外傷害事故,按保額的1倍給付。
被保險人遭受溺水意外傷害事故,按保額的1倍給付。
被保險人於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重大燒燙傷,按保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2種(含)以上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倍數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人:15足歲~70歲。
配偶:15足歲~70歲。
子女:15足歲~23歲。
註:投保金額須以萬元為單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 比例分擔其責任。 【附加條款的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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