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台灣人壽「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附約(第3類)」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若於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則與「住院日額償金」擇優給付。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若以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申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且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者,或雖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但有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之費用發生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第 11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 八 條..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 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險費 。 【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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