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失能認定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且該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投保單位」,依每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乘以該項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但以給付十年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每投保單位每年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每投保單位每年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投保規定

關係本人配偶子女
投保年齡0~70歲14~70歲0~23歲

註: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最低保額:1單位(每單位10萬元)

最高保額:5單位(每單位1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 三 條: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 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加條款繼續有效。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職業類別重新計 算保險費。 【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第 3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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