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台灣人壽「新新平安傷害保險(身故、失能)」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失能者,本公司按失能程度依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接受治療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費用之65%折算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天。

投保規定

最低投保金額50萬元,最高投保金額限制如下表:單位:元

投保年齡15足歲~65歲66歲~70歲續保71歲~75歲續保76歲~80歲
金額限制2,000萬1,000萬500萬300萬

註:投保金額須以萬元為單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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