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a鐵路或捷運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鐵路或捷運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外,將額外給付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相同金額之「鐵路或捷運意外身故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b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外,將額外給付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相同金額之「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c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外,將額外給付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相同金額的二倍之「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種(含)以上身故保險金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倍數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時,自事故發生日起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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