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台灣人壽「新長安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日額(乙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x 殘廢等級給付比例。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x 實際住院日數。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依骨折別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投保規定

年齡0-未滿14足歲14-65歲66~75歲
投保限額200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

註:0歲係指出生滿15天健康且出院者。

身分(年齡限制)第一類第二~三類第四類第五~六類保額限制
本人(最高75歲)2000萬2000萬1000萬500萬同其他規定(一)
配偶(最高75歲)1000萬1000萬1000萬500萬最高以被保險人本人保額為限
子女(最高23歲)200萬最高以被保險人本人保額為限

(一)本附約限附加於壽險主契約,而單一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累積1000萬元(含)以內者,其投保額度不受主約額度倍數限制;但累積1001萬元以上者,其最高投保額度規定為被保險人累積有效壽險主契約保額之十倍。

(二)單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主附約總計以3000萬元為限;意外傷害保險附約總計以2000萬元為限。

(三)意外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保險(含新新平安傷害醫療甲型、萬全123傷害醫療甲型及長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GA2)不得超過意外保險保額的10﹪,最高以100萬元為限,且保額須與附加在新新平安險、萬全123、長安意外險之醫療附約合計。

(四)意外傷害醫療日額保險(含新新平安傷害醫療乙型、萬全123傷害醫療乙型及長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GA4)最高累計投保額度以2000元為限。

(五)配偶及子女均按實際職類計算,且每名子女保險金額須一致。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AE0-5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 險金。 【不保事項】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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