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x 殘廢等級給付比例。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x 實際住院日數。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依骨折別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 年齡 | 0-未滿14足歲 | 14-65歲 | 66~75歲 |
|---|---|---|---|
| 投保限額 | 200萬元 | 2,000萬元 | 1,000萬元 |
註:0歲係指出生滿15天健康且出院者。
| 身分(年齡限制) | 第一類 | 第二~三類 | 第四類 | 第五~六類 | 保額限制 |
|---|---|---|---|---|---|
| 本人(最高75歲) | 2000萬 | 2000萬 | 1000萬 | 500萬 | 同其他規定(一) |
| 配偶(最高75歲) | 1000萬 | 1000萬 | 1000萬 | 500萬 | 最高以被保險人本人保額為限 |
| 子女(最高23歲) | 200萬 | 最高以被保險人本人保額為限 |
(一)本附約限附加於壽險主契約,而單一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累積1000萬元(含)以內者,其投保額度不受主約額度倍數限制;但累積1001萬元以上者,其最高投保額度規定為被保險人累積有效壽險主契約保額之十倍。
(二)單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主附約總計以3000萬元為限;意外傷害保險附約總計以2000萬元為限。
(三)意外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保險(含新新平安傷害醫療甲型、萬全123傷害醫療甲型及長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GA2)不得超過意外保險保額的10﹪,最高以100萬元為限,且保額須與附加在新新平安險、萬全123、長安意外險之醫療附約合計。
(四)意外傷害醫療日額保險(含新新平安傷害醫療乙型、萬全123傷害醫療乙型及長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GA4)最高累計投保額度以2000元為限。
(五)配偶及子女均按實際職類計算,且每名子女保險金額須一致。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AE0-5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 險金。 【不保事項】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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